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相关产品审查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第四十三批由江苏、浙江、河南、广东、陕西、甘肃、宁夏(省/自治区)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农机产品、铁道专用产品、公路桥梁支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及摩擦材料及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推荐的期满换证人员275人(见附件1),第四十三批由内蒙古、广东(省/自治区)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推荐的注册审查员207人(见附件2),经审核合格,符合换证、注册条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1. 第四十三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期满换证人员名单
201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