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近期发布2010年第39号公告,对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使用有了新的规定。公告规定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自2010年6月1日起,之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