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信息网!
热点新闻
新闻动态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本站 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1798 日期:2010年09月30日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 (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过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与以往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相比有了新的变化:


 一、“QS”代表生产许可,不再标示“质量安全”中文字样

    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食品产品“QS”标识作出新的解释: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不得出现“质量安全”中文字样。今后“QS”标志仅表明该食品生产企业已取得生产许可,允许按照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同时,新规对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使用作出要求: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从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继续使用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

  二、更注重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追究

  修订过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在食品产品标识必备内容方面,更加注重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追究和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对食品外包装的规定是: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相比于旧规,新规要求必须标明企业联系方式,有利于在发生产品质量责任事故时,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排查和责任倒追。对食品原材料使用环节的规定是: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和原规定相比,强调了对食品成分的标识,有利于杜绝随意使用和添加其他原料和非食品原料。另外,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以突出对特定消费群体的保护。对食品放置贮藏的规定是: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强调了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从6月1日起,消费者想要知道食品的质量是否有保障,看其外包装上标注的相关信息就能一目了然,因为正规企业都会按要求标注出上述信息。

中心介绍
职能介绍
中心领导
组织架构
地址位置
联系我们
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电话:12388
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网站:guangdong.12388.gov.cn
来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2611室 省纪委监委驻省工商局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