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规定对已获得生产许可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新修订的生产许可条件重新审核。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质监部门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及早计划,全力推进重新审核工作。在政策宣贯工作方面,多次召集全省51家获证企业传达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办42号文要求;在审查工作方面,严格按照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乳制品审查细则要求,认真落实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要求,并在审核时采取盲样、加标回收、留样检测等方法现场测试企业检测三聚氰胺、重金属、农残等项目的能力;要求企业提供检验能力与生产能力相一致的分析报告;对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进行拍照、登记仪器编号;对检验人员、管理人员的资质、身份进行确认等等方式,扎实开展审查工作,顺利完成了乳制品企业生产许可条件重新审核任务。
在重新审核实施前,质监部门组织了调查摸底,对在产乳制品企业是否符合新细则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全面掌握企业现状与细则的差距,并再次向企业宣贯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推动企业加快整改;及时将企业的存在的问题与差距反馈当地政府,建议政府做好对差距较大乳制品企业的劝退、转产工作;在重新审核实施过程中,全省各级质监部门深入反复做好生产许可政策和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使企业能主动积极做好准备,配置完善生产、检测设备和设施。通过重新审核后的乳品企业除设备设施、生产管理得到进一步改进完善外,在产品检测方面,全部具备原料乳(粉)和产品的全项目自行检验能力,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上了新的水平。
对15家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和符合产业政策未申请重新审核的企业,省质监局已按照国办42号文要求注销其原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重新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11]8号)规定,对于依法注销企业在2011年4月1日前生产的合格产品,允许其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通过重新审核后的获证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落实食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道德和诚信建设。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消费者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全省质监系统举报投诉电话:12365。
(消息来源:省质监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