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完善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加强对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及《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细则》,现就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之日起,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如包括《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有关部门对该产品出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工作:
(一)总局每月定期发布公告,对截至上月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
(二)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如企业自愿申请注销,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并将申请材料汇总,报总局审批,统一发布公告注销。
(三)被注销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其编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使用。对于公告中注销原因注明“已启用新证号”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否按期完成新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注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